卫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卫生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科学技术研究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科学技术研究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卫生科研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 卫生科研项目分为科研项目申请、项目论证、项目评审、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项目管理终结等五个阶段。
第四条 科研项目申请阶段,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科研项目申请书、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科研项目技术报告、科研项目预算书、科研项目设备采购报告、科研项目人员配置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科研项目论证阶段,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论证,形成科研项目论证报告。
第六条 科研项目评审阶段,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科研项目进行评审,形成科研项目评审报告。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实施阶段,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实施,确保科研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第八条 科研项目验收阶段,相关部门应当对科研项目进行验收,形成科研项目验收报告。
第九条 科研项目项目管理终结阶段,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对科研项目进行总结,形成科研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科研项目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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