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廊坊市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科研项目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廊坊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项目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课题。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廊坊市政府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定科研项目管理政策和规划,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四条 廊坊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社会组织等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科研项目管理职责,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管。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政府的科技发展规划,具有可行性和实用性;
(二)属于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课题;
(三)有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研究人员;
(四)有相应的科研设施和经费保障;
(五)符合项目管理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向科学技术委员会申报,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科研项目等级和立项对象,提出立项建议。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政府的科技发展规划,具有实用性和可行性;
(二)属于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课题;
(三)有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研究人员;
(四)有相应的科研设施和经费保障;
(五)符合项目管理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制定科研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目标、任务、时间、预算、人员、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项目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科研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评审和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政府的科技发展规划,具有实用性和可行性;
(二)属于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课题;
(三)有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研究人员;
(四)有相应的科研设施和经费保障;
(五)符合项目管理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政府的科技发展规划,具有实用性和可行性;
(二)属于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课题;
(三)有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研究人员;
(四)有相应的科研设施和经费保障;
(五)符合项目管理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的验收应当由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并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验收等管理程序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规范和标准进行支出。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科研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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