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承揽办法
科研项目承揽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关于科研项目承揽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科研项目的承揽行为,保护科研项目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科研项目的市场竞争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的承揽行为,保护科研项目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科研项目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项目承揽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承揽是指由承揽人根据科研项目的要求,向科研项目的参与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以满足科研项目的需要,并达成合同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承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保护科研项目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项目承揽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科研项目承揽活动。
第二章 承揽人
第五条 承揽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 承揽人不得与科研项目的参与者有亲属或者利益相关的关联关系。
第七条 承揽人应当与科研项目的参与者签订书面的科研项目承揽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要求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要求包括:
(一)科研项目的名称、目的、范围、规模、技术难度等;
(二)科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预算编制等;
(三)科研项目的技术资料、样品、设备、工具等;
(四)科研项目的进度安排、工作计划、交付日期等。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符合科研项目的需要。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参与者
第十条 科研项目的参与者包括:
(一)科研项目的设计单位;
(二)科研项目的制造商;
(三)科研项目的供应商;
(四)科研项目的承包商;
(五)科研项目的服务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参与者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参与者应当与承揽人签订书面的科研项目承揽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的参与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保护科研项目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参与者应当为科研项目的完成提供必要的服务,并承担科研项目完成过程中的费用。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完成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完成包括:
(一)科研项目的设计;
(二)科研项目的制造;
(三)科研项目的采购;
(四)科研项目的安装;
(五)科研项目的测试;
(六)科研项目的调试;
(七)科研项目的验收。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完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符合科研项目的需要。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完成应当由科研项目的参与者按照科研项目的要求完成,不得违法、违规、违纪。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验收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验收包括:
(一)科研项目的设计、制造、采购、安装、测试等环节的验收;
(二)科研项目的调试等环节的验收;
(三)科研项目的验收。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验收应当由科研项目的参与者按照科研项目的要求完成,并经过相关验收机构的认可。
第七章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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