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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研项目资助管理,提高资助效率,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科研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资助管理,提高资助效率,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学校等组织对科研项目的资助。

第三条 科研项目资助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资助资金用于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助种类

第四条 科研项目资助的种类包括:

(一)科研经费资助;

(二)设备资助;

(三)专家资助;

(四)论文资助;

(五)其他资助。

第五条 科研项目资助的资助对象包括:

(一)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和主要研究人员;

(二)科研项目的评审专家;

(三)科研项目的实验室管理人员;

(四)科研项目的实验设备供应商;

(五)其他与科研项目相关的人员。

第六条 科研项目资助的资助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研经费资助金额应当相当于项目实际支出的50%以上;

(二)设备资助金额应当相当于设备采购金额的50%以上;

(三)专家资助金额应当相当于专家稿酬的50%以上;

(四)其他资助金额应当相当于资助对象实际支出的50%以上。

第七条 科研项目资助的资助方式包括:

(一)直接资助;

(二)间接资助;

(三)联合资助。

第八条 科研项目资助的资助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研经费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

(二)设备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

(三)专家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

(四)其他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

第九条 科研项目资助的资助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资助对象应当符合资助条件的;

(二)资助金额应当符合资助标准的;

(三)资助期限应当符合资助期限规定的。

第十条 科研项目资助的资助方式、资助金额、资助期限、资助条件等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个人或组织。

第三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助应当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管理,并设立专门的资助管理机构或机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资助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或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资助政策和资助流程,明确资助对象、资助金额、资助期限、资助条件等,并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或机构应当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助资金用于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或机构应当加强与资助对象的沟通,及时告知资助对象资助政策、资助金额、资助期限等,以及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或机构应当加强对资助资金的审计,确保资助资金使用合法、规范、有效。

第四章 资助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学校等组织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督,确保科研项目资助资金用于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助资金的管理制度,明确资助对象、资助金额、资助期限、资助条件等,并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或机构应当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助资金用于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或机构应当加强与资助对象的沟通,及时告知资助对象资助政策、资助金额、资助期限等,以及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或机构应当加强对资助资金的审计,确保资助资金使用合法、规范、有效。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或机构应当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资助资金使用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或机构应当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助资金用于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或机构应当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评估,确保资助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资助资金使用中的各种问题,确保资助资金安全、有效、规范、透明。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科研项目资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或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资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助资金用于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家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或机构违反本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导致资助资金流失、滥用、不当使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或机构违反本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导致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下降、损失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科研项目资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或机构违反本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导致资助资金流失、滥用、不当使用的,应当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行为,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结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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