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 科研云 http://www.sbkcpa.cn 科研项目管理软件_科技任务管理系统_研发进度管理工具 Tue, 12 Apr 2022 03:17:25 +0000 zh-Hans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6.8.1 http://www.cnscm.com:80/wp-content/uploads/2022/04/2022041104040644.png 管理办法 – 科研云 http://www.sbkcpa.cn 32 32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sbkcpa.cn/126.html http://www.sbkcpa.cn/126.html#respond Tue, 12 Apr 2022 02:42:19 +0000 http://www.cnscm.com:80/?p=126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7〕15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2017年6月22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聚焦重大。瞄准国家目标,聚焦重大需求,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

(二)统筹布局,协同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各类创新主体在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实施与监督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导向和协同联动,促进产学研结合,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三)简政放权,竞争择优。建立决策、咨询和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既相对分开又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资助优秀创新团队,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尊重科研规律,赋予科研人员充分的研发创新自主权。

(四)加强监督,突出绩效。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注重关键节点目标考核和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绩效。

第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纳入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监管与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加强统筹衔接。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专业机构遴选择优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负责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及其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条 科技部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制度;

(二)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重点专项设置建议;

(三)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提出承接重点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建议,代表联席会议与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开展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

(六)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组建各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支撑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八)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总体任务布局。

第九条 相关部门和地方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凝练形成相关领域重大研发需求,提出重点专项设置的相关建议;

(二)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

(四)为相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五)做好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十条 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由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参与部门(含地方,以下简称专项参与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重点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三)在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

(四)参与重点专项年度和中期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对重点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

(二)参与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四)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

(六)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七)负责项目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 重点专项与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科技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牵头组织征集部门和地方的重大研发需求,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研究提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总体任务布局,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重点专项,并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概算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的基本依据。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规划部署,聚焦本专项要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全链条创新设计,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的进度安排。

第十六条 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由咨评委咨询评议,并按照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启动建议后,提交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报告。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专项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实行目标管理,执行期一般为五年,执行期间可根据需要优化调整。重点专项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的,可延续实施。

需要优化调整或延续实施的重点专项,由科技部、财政部商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拟启动实施的重点专项,应按规定明确承接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签订任务委托协议,由专业机构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并与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相衔接。

第十九条 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科技部会同专项参与部门及专业机构编制。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为指南编制提供专业支撑。指南编制工作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细化分解形成重点专项年度项目安排。

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对于同一指南方向下不同技术路线的申报项目,可以择优同时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组织强度要求较高、行业内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也可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但须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公开征求意见与审核评估后,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开发布。发布指南时可公布重点专项年度拟立项项目数及相应的总概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等应与指南一并公布。保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地方、行业、企业与中央财政共同出资,组织实施重点专项,建立由出资各方共同管理、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支持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地方、行业和企业推广应用、转化落地。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三条 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指南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对外开放与合作。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一般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并相应开展首轮评审和答辩评审。项目评审专家应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鼓励邀请外籍专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简要的预申报书。专业机构受理项目预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后,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组织开展首轮评审,不要求项目申报团队答辩。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通过首轮评审择优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正式申报书,经形式审查后,以视频会议等方式组织开展答辩评审。

第二十九条 预申报项目数低于拟立项数量3-4倍的,专业机构可不组织首轮评审,直接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填报正式申报书,经形式审查后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第三十条 组织答辩评审时,专业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提前审阅评审材料,并在评审前就指南内容、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和答辩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方案,报科技部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三十二条 科技部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反馈专业机构。审核工作应以适当方式听取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咨询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专业机构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拟立项项目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以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要求。对于保密项目,专业机构应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四条 专业机构完成立项工作后,应将立项情况报告专项参与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重大科技需求,科技部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或地方对已设立的重点专项研发任务进行调整,研究提出快速反应项目,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组织实施。涉及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将形式审查和评审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反馈项目牵头单位,并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项目相关申诉意见和建议,开展申诉调查,及时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三十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中,专业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专业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统筹管理机制,督导相关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第四十二条 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四十三条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专业机构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专业机构应邀请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通过信息系统报批: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

(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研发骨干人员、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科技部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专业机构可委托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并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或后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七条 专业机构应对受托管理重点专项下设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定期梳理汇总,形成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进一步完善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或会议方式向专项参与部门报告,为重点专项管理工作提供支撑。

执行满6个月以上的重点专项,专业机构在每年12月份向科技部提交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专业机构在第3年提交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专项参与部门应当加强重点专项的年度及中期管理工作,定期听取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每年不少于一次,及时研究解决重点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保障和组织推动,对专业机构进一步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事关重点专项总体实施效果的重大项目取得超过预期的重大突破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科技部、财政部应会同其他专项参与部门及时研究提出优化调整或终止执行重点专项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专业机构应立即启动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项目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通过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在此基础上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五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专业机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

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验收时应有整体设计,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

第五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产业专家等共同组成。验收专家组构成应充分听取专项参与部门意见。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四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或结题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五十五条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统筹做好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专业机构应将项目验收结论与财务验收意见一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并报科技部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和成果信息,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五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九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专项参与部门应在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十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评估

第六十一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对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重点专项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创新绩效。

第六十二条 监督评估工作应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制度规定、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任务书、协议、诚信承诺书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确定监督评估对象和重点。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六十三条 监督评估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会同其他专项参与部门组织开展,一般应先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当年监督评估的范围、重点、时间、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复,并注重发挥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专家的作用。涉及项目监督评估的,应主要针对事关重点专项总体实施效果的重大项目。

第六十四条 监督工作应当深入科研和管理一线,加强事中、事后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具体项目管理工作,不得额外增加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负担。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

(二)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五)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六十五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大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和专家选用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六十六条 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监督工作应当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反馈。对于需进一步改进完善项目管理或组织实施工作的,应提出明确建议或要求,责成相关专业机构及时核查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十八条 因发生重大变化须对重点专项进行优化调整的,应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与专家咨询意见一起作为决策参考。

第六十九条 重点专项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执行期限时,应责成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在此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总体绩效评估,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任务布局合理性、组织管理水平、效果与影响等做出全面评价。

第七十条 及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并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专业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第七十一条 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为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重点专项的形成、年度与中期管理、动态调整、监督评估,以及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过程管理、验收与跟踪管理等信息,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全程留痕,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

第八章

第七十二条 涉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技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细则。2015年12月6日科技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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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sbkcpa.cn/124.html http://www.sbkcpa.cn/124.html#respond Tue, 12 Apr 2022 02:41:37 +0000 http://www.cnscm.com:80/?p=124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的资金概算。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评估,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科技部,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中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项项目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可在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公布重点专项概算。

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

项目实行一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估。预算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国家科技计划预算评估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支撑、拥有专业的预算评估人才队伍等。

第二十六条 预算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

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预算评估结果,提出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逐级转拨资金时,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审核课题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专业机构。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其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制反映。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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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 http://www.sbkcpa.cn/122.html http://www.sbkcpa.cn/122.html#respond Tue, 12 Apr 2022 02:40:32 +0000 http://www.cnscm.com:80/?p=122

国科发资〔2017〕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评估,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评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2017年8月29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

第一节 项目(课题)预算的概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经过批复的项目预算,将作为任务书签订、资金拨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负责项目预算申报工作的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统称“承担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课题承担单位编报课题预算,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课题参与单位以课题为单元编报课题预算,在此基础上,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汇总提交项目预算。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支出预算应当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来源分别编列,并与项目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本指南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编列。

第二节 项目(课题)预算的政策依据和编报原则、总体要求。

   一、政策依据和编报原则
1.项目(课题)预算的政策依据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等相关制度。
2.项目(课题)预算的编报原则
(1)项目(课题)收入预算由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其他来源资金预算构成,其他来源资金预算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因资金来源各有不同,在编报预算时要结合项目(课题)任务实际需要以及资金来源方的要求编制预算,做到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填报,不得虚假承诺配套。
(2)项目(课题)支出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
政策相符性:项目(课题)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目标相关性:项目(课题)预算应以其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预算的总量、结构等应与设定的项目(课题)任务目标、工作内容、工作量及技术路线相符。
经济合理性:项目(课题)预算应综合考虑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国相关产业行业特点等,与同类科研活动支出水平相匹配,并结合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的现有基础、前期投入和支撑条件,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课题)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安排,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编报总体要求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在明确项目(课题)研究目标、任务、实施周期和资金安排(包括间接费用分配)等内容的基础上,对仪器设备购置、承担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
承担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承担单位已形成的工作基础及科研条件等前期投入不得列入项目(课题)资金预算。在同一支出科目中需要同时编列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应在预算说明中分别就中央财政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在本科目中的具体用途予以说明。
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资金管理使用负有法人责任,按照“谁申报项目(课题)、谁承担研究任务、谁管理使用资金”的要求,如法人单位实际承担研究任务且管理使用资金,不应以上级单位的名义申报;如以法人单位名义申报的,应由本单位组织任务实施并管理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转拨给其下级法人单位,如大学的附属医院、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的全资或控制子公司、科研院及下属的研究所等。
若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与课题参与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披露。项目牵头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过程管理以及财务验收等工作中应重点予以审核、把关。
承担单位应采用支出预算和收入预算同时编制的方法编制项目(课题)预算,平衡公式为:资金支出预算合计=资金收入预算合计。项目(课题)预算期间应与项目(课题)实施周期一致。
课题预算应以课题为单元编报,无需再将课题预算拆分成参与单位或子任务进行编报。

第三节 课题预算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对承担单位前期已形成的工作基础及科研条件,以及相关部门承诺为本课题研发提供的支撑条件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重点按以下内容进行说明:一是说明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在课题研发方面的前期投入情况和已经形成的相关科研条件,如为课题研究开发提供的场地(实验示范基地、实验室等),提供的仪器设备、装置、软件、数据库,具备的测试化验加工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情况;二是上述相关科研条件对课题研发活动起到的支撑保障作用。
二、对本课题各科目支出主要用途、与课题研发的相关性、必要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
本部分是预算说明的重点,若在同一科目既有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又有其他来源资金预算,应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说明。课题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各科目具体如下:
(一)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编制设备费预算应注意:
1.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应对购置仪器设备重点予以说明,包括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主要技术参数和用途,对项目(课题)研究的作用,购置单台套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重点说明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购置仪器设备的选型应在能够完成项目(课题)任务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好的仪器设备。
购置单台套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是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但应予以说明。
3.试制设备费是现有仪器设备无法满足项目(课题)检测、实验、验证或示范等研究任务需要而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以及零部件加工、设备安装调试、燃料动力等费用构成。
当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时(即为完成项目(课题)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产品),试制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含直接相关的小型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应列入试制设备费科目,试制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应成本清单;当试制设备为目标产品(即项目(课题)主要任务就是研制该设备)时,应当分别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等科目编列测算。
4.应区分设备购置费和设备试制费,不得为提高间接费用水平将设备购置费列入试制设备费。
5.设备改造费是指因项目(课题)任务目标需要,对现有设备进行局部改造以改善提升性能而发生的费用,及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设备发生损坏需维修而发生的费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和安装调试等费用构成。
因安装使用新增设备而对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维修改造的费用,可在设备改造费中编列,应提供测算依据和说明。
6.设备租赁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租用承担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租赁费主要包括设备的租金、安装调试费、维修保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租赁费可在设备租赁费中编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说明。
不得编列承担单位自有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
7.原则上,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生产性设备的购置费、基建设施的建造费、实验室的常规维修改造费以及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并严格控制常规或通用仪器设备的购置。
(二)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编制材料费预算应注意:
1.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主要材料,如某一品种材料预算合计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大宗原辅材料、贵重材料等,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购买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其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类别简要说明。
2.材料的运输、装卸、整理费用主要是指采购材料时必须发生的物流运输、材料装卸、整理等费用。编报材料费预算应将材料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与材料出厂(供应)价格统一合并测算,无需单独编列测算。
3.应避免与试制设备费中的材料重复编列。
4.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用于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的材料。
5.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的备品、备件等可纳入设备费预算,单独购置备品、备件等可纳入材料费预算。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编制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应注意:
1.单次或累计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以及次数、价格等测算依据,并详细说明承接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所具备的资质或相应能力。
如承接方与承担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关系,应披露双方利益关联情况。
2.单次或累计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可结合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分类说明。
3.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是指在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单位内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机构或部门,其承担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应按照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实际成本或内部结算价格进行测算。
4.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软件测试、数据加工整理、大型计算机机时等费用可在本科目编列。
5.按照研究任务分工,需由承担单位独立完成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相关费用不在本科目中核算,应在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和劳务费等预算科目编列。
6.应由承担单位完成的研究任务,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包。
(四)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编制燃料动力费预算应注意:
1.详细说明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在项目(课题)研究任务中的作用。
2.应按照相关仪器、科学装置等预计运行时间和所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即期(预算编报时)价格测算,在测算过程中还应提供各参数来源或分摊依据、测算方法等。
3.承担单位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不应在此科目编列,应在间接费用中解决。
4.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发生的车、船、航空器的燃油费用可在燃料动力费中编列。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编制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应注意:
1.出版费: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研究任务产生的论文、专著、标准、图集等出版费用。
2.资料费: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必需的图书、学术资料、数据资源等购买费用,以及与项目(课题)任务相关的资料翻译、打印、复印、装订等费用。对于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资料购买费用,应说明其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
3.购买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软件,应说明专用软件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用途,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并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专用软件为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但应予以说明。
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非专用软件的购置费。
4.委托外单位开发的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定制软件,应说明定制软件的用途,定制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
如项目(课题)主要任务目标为软件开发,不应将课题研究的主要任务通过定制软件的方式外包,其研发软件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应科目中,不计入本科目。
5.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讯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电话充值卡费用等。
6.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为完成本项目(课题)研究目标而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该专利在项目(课题)实施周期内发生的维护费用,和办理其他知识产权事务发生的费用,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编制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应注意:
1.本科目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对预算内容和资金安排进行说明,更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
2.本科目预算超过直接费用10%的,应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分类分别进行测算。
(1)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可按照会议类别(如学术交流研讨、咨询座谈、验收等)对会议次数、规模、开支标准等进行说明,无需对每次会议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其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测算,并提供管理办法作为附件。除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外,其他单位应参照国家关于会议费的相关开支标准进行测算。
(2)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可按照差旅类别(如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对出差次数、人数、人均出差费用等进行分类说明,无需对每一次出差事项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预算中若涉及到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等,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其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测算,并提供管理办法作为附件。除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外,其他单位应参照国家关于差旅费的相关开支标准进行测算。
(3)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的费用。
国际合作交流费应根据国际合作交流的类型,如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进行的学术交流、考察调研等,海外专家来华进行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等,分别说明相关活动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
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和外国专家来华应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在编报预算时应合理考虑出国(境)目的地、外国专家主要工作内容、出国(境)或来华的天数、出国(境)批次数和出国(境)团组人数等。
出国(境)费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测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应参考国内同行专家的标准编报。
3.参加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注册费,以及因项目(课题)研究任务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签证费等可列入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科目编列。
(七)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编制劳务费预算应注意:
1.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科研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的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并进行说明。
2.承担单位应有健全的劳务费管理办法,对访问学者、项目(课题)聘用研究人员应有细化的管理要求。在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中应明确访问学者的资格认定、审批或备案程序、归口管理部门及公开公示等内容,并制定岗位设立、工作协议、日常管理、发放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编列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的劳务费,应综合考虑参与项目(课题)研究的人月数、本单位研究生、博士后的科研劳务费发放管理制度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和本领域科研单位的研究生、博士后平均发放水平据实测算。
4.编列访问学者劳务费用时,应对其承担研究任务的必要性、投入工作时间的合理性以及费用标准予以重点说明。访问学者的资格应符合承担单位制订的相关管理规定,并经承担单位审批或备案程序确认。
课题组成员不得以访问学者名义在项目下各课题中编列劳务费。
5.编列项目(课题)聘用研究人员劳务费时,应对其承担研究任务的必要性、投入工作时间的合理性等予以重点说明。项目(课题)聘用研究人员应当为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
6.编列项目(课题)聘用的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时,应对参与相关工作的必要性、投入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进行测算说明。项目(课题)聘用的科研辅助人员包括:与项目(课题)科研工作相关的操作员、实验员等辅助工作人员;项目(课题)组因研究任务需要临时聘用人员,如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临时用工、农业季节性用工等;以及为项目(课题)组提供服务的科研助理、科研财务助理等。
7.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除为项目(课题)实施专门聘用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上述人员可在项目(课题)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列支。
8.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结合其在项目(课题)研究中的工作情况,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当地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助编列,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具体可参考国家统计局上一年度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地区城镇单位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社会保险补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9.劳务费的发放应符合本单位统一的薪酬体系规定,不得重复发放。
(八)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咨询专家是指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临时聘请为项目(课题)研发活动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包括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
2.专家咨询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列。
3.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编列专家咨询费预算时,可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编列在内。
4.访问学者和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应在劳务费中编列,不应在本科目中编列。
5.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九)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编制其他支出预算时应该注意:
对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必须发生但不包含在上述科目中的支出,如财务验收审计费用、在农业、林业等领域发生的土地租赁费及青苗补偿费、在人口与健康领域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可在其他支出中编列,应详细说明该支出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并详细列示测算依据。
对于列支的财务验收审计费用,应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得列支财务咨询业务发生的费用。
(十)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单位在申报间接费用预算时,应统筹安排,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无比例限制。
1.课题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般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课题间接费用无需编制预算说明。
3.项目间接费用由课题间接费用汇总形成。
三、相关利益关联关系情况,需对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与课题参与单位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关系进行说明。
相关利益关联关系是指导致单位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如不存在,填写无。如存在,需对利益关联关系情况进行披露。如:承担单位之间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两个子公司关系的;两家承担单位受同一自然人控制的,或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其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承担单位股权等。

第四节 项目预算申报材料上报要求。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须经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纸件申报书须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各方签章齐全后才行上报。上报的纸件应与系统最终提交版本一致。

   附件:

  1.项目预算申报书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封面
(2)项目牵头单位基本情况表A1
(3)项目预算表A2
(4)课题承担单位委托函
(5)-1课题(课题序号)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表B1
(5)-2课题成员基本情况表B2
(5)-3课题预算表B3
(5)-4设备费-购置/试制设备预算明细表B4
(5)-5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B5
(5)-6承担单位研究资金支出预算明细表B6
(5)-7预算说明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填表说明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评估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项目预算评估工作,充分发挥评估活动对预算决策的参考和咨询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估,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申报预算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国家科技计划预算评估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支撑、拥有专业的预算评估人才队伍等。
第三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评估机构以课题为单元进行预算评估,并汇总形成项目预算评估结果。
第四条 ?预算评估主要任务是评价项目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为项目预算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政策相符性。预算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预算应与项目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预算的总量、结构等应与设定的项目任务目标、工作内容与工作量及技术路线相符。
(三)经济合理性。预算应综合考虑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国国情,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并结合项目研究开发的现有基础、前期投入和支撑条件,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安排,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评估机构应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根据研发任务目标要求和不同单位实际情况,科学评价项目预算,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预算评估应当健全沟通反馈机制,实现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评估机构协助解答项目承担单位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 评估委托

  第六条 ?专业机构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开展预算评估。专业机构与评估机构协商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专业机构应为评估机构开展预算评估提供充分的保障支撑。
第七条 ?评估机构根据工作约定书设计评估方案,评估方案需提交专业机构备案。评估方案应明确具体的评估内容、评估原则和依据、评估工作安排、重要的时间节点等事项。
第八条 ?专业机构对项目预算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纸质申报材料是否签字盖章以及与电子材料是否一致等,确保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备性。
第九条 ?专业机构将每个项目的拟立项项目清单、项目申报书及项目预算申报书等纸质材料移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按照工作约定书和评估方案的进度要求,开展对拟立项项目的预算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项目预算评估包括专家遴选、初评、初评意见反馈、综合评估、报告形成与提交等环节。
第十一条 ?专家遴选。评估机构按照被评项目任务情况进行分组,并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根据项目任务特点选择咨询专家。各组咨询专家由5-9人组成,包含1-3名财务或管理方面的专家,其余为技术专家,可特邀不超过3名专家。评估机构应对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初评。评估机构组织对拟立项项目预算开展初评工作,重点对直接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与分析,提出需要申报单位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初评意见反馈。评估机构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反馈初评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应将反馈的问题及时通知各课题单位,汇总各课题单位的补充材料,形成说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第十四条 ?综合评估。评估机构结合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说明材料、初评结论和沟通反馈的情况,组织召开咨询专家会议,形成咨询专家意见。评估机构对预算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说明材料、咨询专家意见等多方面信息进行分析与综合,形成项目综合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 ?报告的形成与提交。
(一)评估机构根据综合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预算评估总体结论、预算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原因、预算调整建议等。评估结论应明确、严谨;评估数据应满足平衡关系,数据调整意见应与文字意见相符;对于预算调整额度较大或预算编制可信度太差等重大问题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二)评估机构按工作约定书的要求,将预算评估报告、预算调整建议及有关说明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提交专业机构。
第十六条 ?在预算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分别归档,包括纸介质和电子版材料,供有关方面查询使用。档案保存应按档案管理和相关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 ?预算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对比法、目标任务对比法、调查法、专家经验法、案例参照法和成果反推法等。在评估过程中,应在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选择或组合运用合适的方法, 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
(一)政策对比法,指通过对比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国家相关财务政策等,审核预算是否与政策相符的方法。
(二)目标任务对比法,指根据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审核预算是否与项目任务目标相关的方法。
(三)调查法,即通过调查项目某项与特定科研活动相关的支出预算在领域内的常规支出标准,判断预算合理性的方法。
(四)专家经验法,即根据同行专家对科研支出规律和特点的经验,判断项目预算合理性的方法。
(五)案例参照法,即通过对照以往领域内同类项目的典型案例,判断项目预算支出合理性的方法。
(六)成果反推法,即根据项目申报书承诺的产出成果反推项目预算资金规模合理性的方法。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活动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明确相关各方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评估管理制度,规范地开展评估活动,以保证预算评估质量。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评估手册,采取包括评估培训、进度控制、行为控制、痕迹化管理、评估管理审查等措施,对评估活动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评估培训。评估机构应组织咨询专家进行集中培训,使咨询专家了解评估活动的要求、评估原则,掌握评估的方法,统一认识、统一要求、统一标准。
第二十一条 ?进度控制。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方案的时间要求,对评估启动、项目分组与专家遴选、初评、初评结果反馈、综合评估、评估报告撰写等关键环节开展进度控制,并对关键环节相关人员的阶段性工作结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纠正偏差,以保证关键环节工作内容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 ?行为控制。
(一)评估机构的行为控制。在评估活动中评估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坚持第三方立场,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1)当参与评估活动的相关人员与被评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评估机构应向委托方事先申明并采取相应的回避措施。
(2)维护被评对象的知识产权,不得向与预算评估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项目申报材料。
(3)应为咨询专家创造有利于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表意见的氛围,不得向被评单位及与预算评估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专家咨询意见。
(4)不得以评估事项为由采取任何方式收取被评对象的报酬、费用和礼品等。
(5)不得篡改项目预算申报材料、专家咨询意见。
(6)评估机构是评估结果的责任者,应加强对项目预算申报材料的理解,提高对咨询专家意见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7)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的沟通,提示其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8)未经委托方同意,评估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评估结果,不得向被评对象及与预算评估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项目评估报告和有关项目评估结果。
(二)咨询专家的行为控制。评估机构应与咨询专家签订工作协议,约束和规范咨询专家的行为。
(1)维护被评对象的知识产权,专家不得向与预算评估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项目申报材料。专家有对评估所涉及课题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进行保密的义务。
(2)专家不得向单位或个人泄露项目咨询结果。
(3)专家有义务接受评估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4)专家应独立、客观、实事求是地提供咨询意见。
(5)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被评对象的报酬、费用和礼品等。
(6)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咨询专家的信用管理制度,对专家的行为表现、工作质量等进行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痕迹化管理。预算评估组织过程中,建立对各个环节和每项工作内容的过程档案管理,对专家在调研咨询、问题分析等评估中的关键信息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工作审查机制。审查内容包括组织程序的规范性、专家遴选与工作的合规性、过程档案管理的规范性、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是否明确和严谨、分析推理是否合乎逻辑、依据是否充分、文字表述是否清晰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应建立专业机构、评估机构、专家、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在预算评估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对预算评估工作的有效监督。
专业机构、评估机构均有义务接受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对项目预算评估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拟立项项目清单、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协调等资源和条件,保障评估活动规范开展。专业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开展预算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预算评估流程结束后,若出现针对项目预算评估结果的申诉情况,专业机构可根据申诉要求调取评估文档,评估机构有义务配合专业机构了解相关评估文档。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行业规范,加强能力和条件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估业务流程,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评估机构存在违反评估行业规范行为的,科技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机构不良信用、批评、通报、相关项目预算评估结果无效,或取消该单位的重点专项项目预算评估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专家应当具备评估所需的专业能力,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遵守保密、回避等工作规定,不得利用评估谋取不当利益。专家存在向评估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评估结果、利用评估谋取不当利益等违规行为的,评估机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专家不良信用、专家意见无效、取消专家评估资格等处理措施,相关情况及信息应及时书面报告科技部,科技部视情节轻重,将专家不良信用信息计入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存在违纪行为的,移送其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评估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和有效的评估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存在干扰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的违规行为的,科技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该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不良信用、通报、暂缓甚至撤消项目及其预算、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存在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移送其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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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避坑4点经验:该妥协的时候就妥协 http://www.sbkcpa.cn/94.html http://www.sbkcpa.cn/94.html#respond Tue, 12 Apr 2022 02:11:10 +0000 http://www.cnscm.com:80/?p=94 作者 | 李阳(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博士后)

本人作为生物信息领域研究人员,积累的经验不多,踩的坑倒是不少。

虽然阅历有限,但是不吐不快。下面先列举一下我所踩过的坑,抛个砖,欢迎大家补充和拍砖。现在开始:

1. 摊子太大

做科研有点像美国总统选举。如果总统候选人得到了48个州的支持,那么副总统候选人就一定要覆盖剩余的两个州,而不一定是支持率第二高的人选。

科研也是一样。不同的测序技术、测序平台、物种得到的数据的内部特征都是各有差异的。

我们开发的算法很难适用于所有数据,除非你只在模拟数据上做实验。能够适用于最广泛数据的算法,毫无疑问,绝对是第一个占领市场的方法。

我们不用太雄心勃勃地硬碰硬。只需要在实验和观察中,发现自己的算法最适用的数据即可。

至于本领域最主流的算法,我们与它的数据格式最好对接。

2. 完美主义

做科研是从地点A走到地点B,而不是把脚印踏遍整个土地。因此,在做实验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走到实验的最后一步(评估)。

至于实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意外(例如:个别数据上的Bug),我们可以不予理睬。

等到在一部分数据上走到最后一步后,再腾出手来处理出现Bug的数据。

3. 流程不清晰

多数人年轻的时候执行力超强,经常脑海里还没有清晰的思路,就开始写代码做实验了。

其实在动手之前,最应该做的事有三项:选择数据(不需要太多,但是要覆盖尽可能多的测序技术);选择比较软件(同样不需要多,但是需要对软件进行分类,每一类选择一个);完成评价体系的代码。

有了评价体系,在调试算法和程序的过程中才有方向。

4. 没有时间观念

科研永远没有尽头,因此该妥协的时候就妥协。

随着研究的深入,一定会发现新问题,甚至新思路。请允许自己把新的创意留给下一篇论文。

时间不等人,目前的项目一定要跟随时间线按时完成每一个里程碑。

说到这里,注意了:为了有效地将项目进行下去,最好把项目拆分为一个个里程碑。

举个例子:对于一篇论文,我们可以把它根据正文图片进行拆分,完成一张图意味着完成这幅图的制作、相关正文和附件的书写。

绞尽脑汁,只想到了这些,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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