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铁道部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道部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铁道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铁道部门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注重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四条 本项目管理办法由铁道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科研项目应当符合铁道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第六条 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对科研项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制定项目计划,并组织项目实施。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经铁道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九条 科研项目验收合格后,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发布项目成果,并建立科研项目档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应当遵循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注重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应当制定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期限、资源、预算等。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应当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评估等。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应当建立项目沟通机制,包括项目团队的建立、沟通、协调、反馈等。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应当建立项目监督机制,包括对项目实施的监督、评估、检查等。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应当建立项目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和控制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项目管理办法的,由铁道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项目管理办法,导致科研项目无法实施或者质量低下的,由铁道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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